新闻中心

公司新闻 媒体聚焦 行业动态 理论研究

理论研究

兴泰保理研究中心研究成果系列之“保理入典”解读

时间: 2020.11.27 来源: 兴泰保理研究中心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合同编设立专章规定保理合同。

相较于以往,此次“保理入典”会带来哪些变化呢?这些条款的变更又将会对保理业务产生什么影响呢?

为此,兴泰保理研究中心对此进行了专题解读。

一、 不得转让的范围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兴泰保理解读:

1)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应收账款仍可转让

2)需注意基础交易合同相关违约金条款(债务人在基础交易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若债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将应收账款转让至第三方,将导致债务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向保理公司主张抗辩权,导致保理公司受让的应收账款金额减损)。

提示:

《民法典》的出台,可能会导致此后基础交易双方当事人不会在基础交易合同中约定“不得转让”条款,而是约定“未经许可转让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保理人而言,应当做到审慎审查基础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

1)针对“明保理”业务可在“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中明确写明应收账款债务人放弃对保理人的抗辩、抵销等,并由应收账款债务人进行盖章确权;

2)对于“暗保理”业务应当审慎确定受让的应收账款金额并同时合理审定保理融资额度,以保障所发放的保理融资款能如数收回。

二、关于从权利转让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兴泰保理解读:

1)仍然遵循“从随主走”的基本原则,并明确规定原“物权法”所要求的办理登记或转移占有事项并不影响实际权利人认定;

2)为确保实际权利人最终能够实际受偿,建议保理公司仍应变更相关登记及占有;

3)差额补足、债务加入等非典型性担保,仍需与提供非典型担保人重新签订相关协议。

提示:

从实践层面,需注意在动产质押、不动产抵押等情形下,虽然保理公司受让了应收账款成为相关质权的权利人、不动产抵押权人,但由于保理公司并未实际占有质物或者不动产,可能会因原债权人存在道德风险等不确定因素,导致担保权利落空。因此,建议保理公司应尽量变更相关登记及变更占有。

三、关于债务人的抵销权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兴泰保理解读:

本次《民法典》针对“抵销权”条款的重大修改主要体现在债务人可向保理公司行使抵销权的范围是: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必须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若非同一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人是无权向新的债权人主张抵销的。   

提示:

虽然抵销权系形成权,但可通过诉讼中主张抗辩的方式行使,保理公司需对基础交易合同予以尽职调查,而债务人产生抵销权主要有两种情形:

1)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债权人违约等情形,导致债务人有违约金债权,可以主张抵销;

2)基础交易合同中,可能存在互相买卖等情况;

因此,保理公司应搜集完整的基础交易合同,确保债权人对债务人在同一基础交易合同项下不存在违约金、赔偿金等债务,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互相提供服务、互负债务的情况。

四、关于债权转让通知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兴泰保理解读:

未约定通知方式时,可采取以下通知方式:

1)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直接送达债务人并取得相应确认文件;

2)保理商和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签订了书面的债权转让协议;

3)公证证明债权转让通知已送达债务人;

4)债权人在所转让应收账款的对应发票上明确记载了债权转让的内容和主体并实际送达了债务人。

提示:

1何时寄送?

债权转让约定生效后,只有当保理公司成为新的应收账款债权人时,方可向债务人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书。【(2017)京02民终815号判决书】

2、寄到哪里?

首先明确基础交易合同中是否有公司地址,建议寄送至基础交易合同载明的公司地址(需核实债务人是否在此地实际经营,若非实际经营地的,寄送至实际经营地),谨慎起见,可再寄送一份至公司的注册地址。

3、寄送给谁?

首先依照基础交易中应收账款债务人是否对其公司具体的员工给予相应的授权,取得相应授权的证明材料;其次,再核查函件的收件人是否为该授权员工;最后,可寄送至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4932号判决书】

4、如何留档?

债权转让通知书原件、快递单、快递单查询的详细情况等材料留档保存。【(2014)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020号判决书】

    五、【第七百六十一条】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兴泰保理解读:

(1)保理业务应是基于应收账款的转让,否则发生纠纷则易被法院判定为“名为保理,实为借贷”;

(2)此前在银行保理业务相关规定中要求至少提供两项服务,而现明确提供其中一项也系合法保理业务;

(3)明确了保理人可就未来应收账款叙作保理业务。

     提示:

针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尺度,建议应当具有较高的确定性和合理的期待性,应是基础交易合同已签订,但债权人尚未履行或履行完毕基础交易合同义务的,导致应收账款尚未形成或全部形成。

 六、【第七百六十二条】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转让价款、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兴泰保理解读:

此次明确以“书面形式”规定保理合同为要式合同,安全性更高,且以“应当”予以强制性规定。

提示:

建议保理人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对相关内容予以明确约定,避免后期出现争议。

七、【第七百六十三条】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兴泰保理解读:

在此之前,若发生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虚构应收账款融资,由于不存在真实的应收账款则意味着无真正的债务人。保理人无法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只能以“侵权之诉或缔约过失”向原债权人主张返还融资款,而此时将会面临举证责任,可能会导致无法足额收回融资款项。

本条规定在保理人善意的情形下,即使系伪造的债权,债务人仍有义务支付应收账款。

   提示:

保理人需注意如何证明自己为善意主体。建议在尽调过程中对于应收账款相关单据搜集完整,与客户沟通交流过程中注意相关措辞。

八、【第七百六十四条】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

兴泰保理解读:

债权让与通知是债务人保护的首要制度,其中以通知主体问题最具争议,《民法典》在合同通则中仍维持了《合同法》的规定,但在保理合同章中却增加规定保理人也可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这是对合同编通则“债权让与规则”的突破。

若存在原债权人懈怠行使通知义务的,保理人可自行通知,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保理人的保护。但原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可能存在长期合作,若保理人恶意行使债权转让通知,并不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 

提示:

若保理人发送相关通知,应在保理合同生效后并附有凭证(主要指保理合同及其附件的原件、营业执照等),同时留档保存。

九、【第七百六十五条】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兴泰保理解读:

此条系对保理人利好的一条规定,即保理人在受让应收账款并通知债务人后,若债务人与债权人存在肆意变更或终止基础合同的,对保理人并不产生效力。

提示:

何为“无正当理由”?“暗保理”业务此条该如何适用?在正常的贸易交往中,如因市场价格变动,债权人与债务人为促进长期的合作可能会降低价款等,然而此时是否属于“无正当理由”均需后续进行解释。

十、【第七百六十六条】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兴泰保理解读:

此条未解决一个重要问题,即保理人是否可以同时向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向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本金及利息?

现所用的表述为“保理人可以、也可以”,所导致的结果可能在后续的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认为保理人不能将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追加为第三人),而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起诉主张权利。 

提示:

此前“天津市高级法院”、“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指引均明确规定“如果案件审理需要查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基础合同关系等情况的,可以追加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保理人利益,关于保理业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有待后续司法解释进行明确。

十一、【第七百六十七条】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兴泰保理解读:

此条将无追索权保理规定为“买断型保理”,虽规定超过保理融资本息部分无需向债权人返还,但是基于民法自治原则,此条也并非强制性规定,保理人仍可约定余额返还。

提示:

建议保理人及时审查并完善无追索权保理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十二、【第七百六十八条】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均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受偿;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应收账款比例清偿。

兴泰保理解读:

该条是对如何处理现行保理业务中重复融资这一空白的重要填补,是“保理合同”章的一大亮点。

此前,在央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公示登记系统进行应收账款登记起到的只是公示作用,并不像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具有设立担保物权的法律后果。

     提示:

1)在做保理业务时,需严格履行查询中登网登记信息的内控措施;

2)在做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时,尽量特定化,如写明受让的系某债权人基于某合同项下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形成的对某债务人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

十三、【第七百六十九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第六章债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兴泰保理解读:

本条为兜底条款,就“保理合同”章未规定的部分明确适用债权转让的规定,从立法层面肯定了保理合同最基础、核心的法律关系是债权转让。 

提示:

保理人在设计保理交易架构及保理合同条款时不仅需要按照本章的规定,还要依照债权转让的有关规定以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维护自身权益。


Copyright © 2019合肥兴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版权所有皖ICP备17003918号-1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